2019年1月23日 星期三

[交通法規] 交通標誌:停、讓、讓路線、停標字

來源網址: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
  • 第58條停車再開標誌
   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,認為安全時,方得再開
  • 第59條讓路標誌
   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,觀察幹道行車
    狀況,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,方得續行
  • 第172條讓路線
    讓路線,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,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。
  • 第177條「停」標字
    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。
  •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:
    一、閃光黃燈表示「警告」,車輛應減速接近,注意安全,小心通過。
    二、閃光紅燈表示「停車再開」,車輛應減速接近,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
    ,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,方得續行。

   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、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,其顯示之意義與特
   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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