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第58條停車再開標誌
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,認為安全時,方得再開。 - 第59條讓路標誌
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,觀察幹道行車
狀況,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,方得續行。 - 第172條讓路線
讓路線,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,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。 - 第177條「停」標字
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。 -
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:
一、閃光黃燈表示「警告」,車輛應減速接近,注意安全,小心通過。
二、閃光紅燈表示「停車再開」,車輛應減速接近,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
,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,方得續行。
行車管制號誌之紅、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,其顯示之意義與特
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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