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月23日 星期三

[交通法規] 交岔路口路權;轉彎讓直行;左方讓右方;對向轉彎時右方讓左方



很不錯的路權宣導網站 
來源網址:全國法規資料庫-道路交通安全規則

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,其行進、轉彎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,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
光號誌並用時,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。

二、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,支線道車
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。未設標誌、標線或號誌劃分幹、支線道者,
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;車道數相同時,轉彎車應暫停讓直
行車先行;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,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。但
在交通壅塞時,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,交互輪
流行駛。
→十字路口無號誌時,支線道(小路)讓幹線道(大路)
→少線道(如一線)讓多線道(雙線)
→轉彎車應讓直行車
→同直行或同轉彎時,左方讓右方

三、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,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,無直行車道者
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。但在交通壅塞時,內、外側
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,逐車交互輪流行駛,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。

四、右轉彎時,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,換入外側車
道、右轉車道或慢車道,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。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
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,換入慢車道。

五、左轉彎時,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,換入內側車
道或左轉車道,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,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
轉。

六、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,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,
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。但另設有標誌、標線或號誌管制者
,應依其指示行駛。

七、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。

八、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,右轉彎車輛應讓左
轉彎車輛先行,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,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
,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
→這點在實務上好像都是右轉的會先轉走,mobile 01有網友cdyao解釋如下:
台灣是右轉車要讓左轉車喔

話說日本是右駕,所以照理說交通規則都是左右相反,
例如在日本 左側車道是慢車道,右側車道是快車道

但是日本卻也是右轉車要讓左轉車,沒有左右相反。
這點讓我有點納悶,實際上在日本實際開車才發現,這樣的設計也不錯。

右駕時,右轉彎是大彎。
台灣是小彎讓大彎,日本是大彎讓小彎
台灣的邏輯是,大彎比較難彎,所以讓他先走。
日本的邏輯是,小彎比較簡單,讓簡單的車輛不用注意太多路況直接先走,大彎的人要負責注意路況。

以上是個人心得,也許是我想太多了
不過台灣好像很少人在管左右彎誰先走,都是先搶先贏.....

九、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,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。

十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,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。

十一、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、標線者,並應依其指示行車。

十二、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,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,不得逕行插入
車道間,致交通擁塞,妨礙其他車輛通行。

十三、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,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,應在
路口停止線前暫停,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,致號誌轉換後,仍
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。

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,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,含快車道、慢車道、
左、右轉車道、車種專用車道、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。
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,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,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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